(2017)湘1124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与被告文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文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2183号原告蒋某,男,住道县蚣坝镇。被告文某,女,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周某,男,住永州市零陵区,系文某丈夫。本院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文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同时向原告送达了《受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经审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蒋某始终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