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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执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与杨治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杨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436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83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1414-6。代表人王润石,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治伟,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岳池花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与杨治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治伟无银行存款、汽车登记信息,申请人享有抵押权的房屋本院系轮候查封且首先查封法院不同意移送抵押房屋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杨治伟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850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9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436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