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江峰朱儒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朱儒生,江峰,重庆儒生花卉苗木种植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4167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82474L。负责人李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钟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晨,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儒生,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江峰,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儒生花卉苗木种植场,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金鹅村6组20号,组织结构代码56874776-4。投资人朱儒生,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朱儒生、江峰、重庆儒生花卉苗木种植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906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婷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