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洪波诉陶士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波,陶士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1234号原告:张洪波,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陶士新,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原告张洪波诉被告陶士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现因房屋共有者李玉凤漏列,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洪波承担。审判员 俞子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