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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孟宪宏诉被告丹东高丽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宏,丹东高丽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906号原告:孟宪宏,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9年4月6日出示,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丹东高丽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商贸旅游区G区47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宏诉被告丹东高丽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忠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得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