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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6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与余勇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余勇兵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563号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6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2830134Q。法定代表人:叶昭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黎开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洪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余勇兵,男,1973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勇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陈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