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邓红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5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红林,男,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遂宁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四川省蓬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公诉刑诉[2017]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红林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1日晚,被告人邓红林与何某(已判刑)共谋盗窃后,由邓红林驾驶摩托车搭乘何某等人从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蓬南镇来到重庆市合川区城区。2015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邓洪林等人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上什字西路铁篱笆院43号X单元楼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钢牌YG150-NF型摩托车盗走。随后,邓红林等人又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园路248号2幢X单元楼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宗申牌ZS150-68型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银钢牌摩托车价值3812元,被盗宗申牌摩托车价值5640元。案发后,被盗宗申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被告人邓红林已退赔杨某经济损失381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红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红林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邓红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红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红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