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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戴新芸与高芳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新芸,高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541号原告:戴新芸,女,200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法定监护人:戴红江,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系原告戴新芸之父。被告:高芳,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剑、吴优,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新芸诉被告高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戴新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新芸撤诉。本案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戴新芸负担。审 判 长  朱再云审 判 员  雷虎翼人民陪审员  徐敢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宗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