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民终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与杨守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杨守海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5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西大街919号。代表人:赵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光,男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守海,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守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9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素霞审判员  邹辉平审判员  李贵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铭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