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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28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淑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28387号原告: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8号楼。法定代表人:虞若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祁淑敏,女,1949年10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寿江(祁淑敏之夫),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物业公司)与被告祁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居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麦丽,被告祁淑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居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祁淑敏向安居物业公司支付2008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0日物业费(含生活垃圾外运费)12643.39元,滞纳金2000元。事实与理由:安居物业公司下属第四分公司自2006年至2015年11月10日为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花园澄秀园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祁淑敏系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花园澄秀园X号楼X单元XXX室的业主。2006年7月7日,安居物业公司与海开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开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以及滞纳金进行了约定,但祁淑敏入住房屋后拖欠2008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0日的物业费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祁淑敏辩称,我与安居物业没有合同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祁淑敏系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花园澄秀园X号楼X单元XXX室的业主,房屋面积108.13平方米。2006年7月7日,安居物业公司与海开公司签订《天秀花园·澄秀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安居物业公司对天秀花园澄秀园提供物业服务;小区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元,商业每月每平方米2.6元。上述费用构成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规定提取的福利、办公费、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公众责任险等。(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生活垃圾外运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生活垃圾清运费每户每年30元(代收);物业服务费用按年收取,业主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交费;购房人按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都应当承担其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公司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万分之二滞纳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安居物业公司依约为天秀花园澄秀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祁淑敏并未与安居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祁淑敏入住房屋后,祁淑敏按照上述标准交纳了2007年的物业费。祁淑敏未交纳2008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0日的物业费。诉讼中,祁淑敏称,因为房屋漏雨,所以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对此,安居物业公司称,祁淑敏确实报修过房屋漏雨,该公司也上门进行了维修,但因漏水系开发商建造时存在的缺陷,故无法完全修好。本院认为,安居物业公司与祁淑敏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安居物业公司是受海开公司委托,为澄秀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祁淑敏作为该小区业主,享有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安居物业公司与海开公司签订的《天秀花园·澄秀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均具有约束力。祁淑敏所述房屋漏水问题,物业公司也上门进行了维修,但因建筑缺陷无法完全修复,应向开发商主张相应权利。因此,祁淑敏应当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安居物业公司相应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安居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因祁淑敏所居住房屋存在的房屋漏水等问题,安居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其与开发商沟通并及时承担协助维修义务,故对其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祁淑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自2008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12643.39元;二、驳回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元(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元,已交纳;由祁淑敏负担,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京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