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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安月凡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高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月凡,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高艺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473号之一原告安月凡,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被告湖南高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桃花岭村桃花岭18号。法定代表人熊三惠。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月凡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高艺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安月凡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月凡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月凡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郭庆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