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安炳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05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安炳,男,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安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德县支行的银行存款21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