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财保40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光华逸家小区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李某某提供小型汽车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某某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光华逸家小区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