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玲祥与王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祥,王海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1402号原告:王玲祥,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王兴波,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荣,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王玲祥与被告王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王玲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玲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王玲祥负担。审 判 员 朱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天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