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立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立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立军,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宁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立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某,被告人潘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1时许,被告人潘立军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至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宁某2冠庄红绿灯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潘立军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且浓度为189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2017年6月8日,被告人潘立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立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杨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及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立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立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如下:被告人潘立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海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