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殷执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史锐与被执行人刘鲁强、贺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锐,刘鲁强,贺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殷执字第325-4号申请执行人史锐,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刘鲁强,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贺志娟,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史锐与被执行人刘鲁强、贺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贺志娟名下房产已成功拍卖,买受人冯云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贺志娟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贺志娟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抒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