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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柳华、聂荣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柳华,聂荣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569号原告: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南路。法定带表人:韦汝泉,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竹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忠芝,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韦柳华,女,1971年7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被告:聂荣林,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原告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柳华、聂荣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计746元,由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沈维维书 记 员  罗永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