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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书正、王树聪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52号申请保全人胡书正,1,45岁,1971-08-21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2924197108210935,地址献县乐寿镇冯庄村326号,联系方式138××××8206。被保全人王树聪,1,37岁,1979-10-29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2924197910290936,地址献县乐寿镇齐庄,联系方式152××××7666。本院在审理胡书正申请王树聪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胡书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胡书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