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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显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216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显英,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无业,住西宁市。2017年3月11日因本案被西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监视居住。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4日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显英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生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显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显英在本市城北区西钢工商银行西侧巷道内,将停放在此的×××号汽车玻璃砸碎,盗窃行车记录仪一部,价值65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案发后赃物追回已退失主。2、2017年2月2日,被告人陈显英在本市城北区西钢消防队对面的停车场内,将停放在此的×××号汽车玻璃砸碎,盗窃行车记录仪一部,价值19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3、2017年2月2日,被告人陈显英在本市城北区西钢消防队对面的停车场内,将停放在此的×××号汽车玻璃砸碎,盗得现金人民币170元。赃款挥霍。4、2017年3月5日,被告人陈显英在本市城北区西钢消防队对面的停车场内,将停放在此的×××号汽车玻璃砸碎,盗窃行车记录仪一部,价值25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案发后赃物追回已退失主。5、2017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显英在本市城北区西钢消防队大学生公寓西侧停车场,将停放在此的×××号汽车玻璃砸碎,盗窃行车记录仪一部,价值90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6、2017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显英在本市城北区西钢盛世华城小区25栋楼前,将停放在此的×××号汽车玻璃砸碎,盗窃行车记录仪一部,价值24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案发后赃物追回已退失主。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陈显英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唤归案。被告人陈显英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案有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显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陈显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显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庞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