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裴兴旺与张健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兴旺,张健雄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250号原告:裴兴旺,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云,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雄,男,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裴兴旺诉被告张健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裴兴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健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兴旺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健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兴旺撤回对被告张健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裴兴旺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菊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