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昌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360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昌强,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7月2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昌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昌强在信州区老火车站附近“零度网吧”内,趁26号机位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放在椅子靠垫后的一部oppoA59S手机和一部oppoA37手机盗走。经上饶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2577元。2017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昌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昌强不持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李昌强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价格认定意见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视听资料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销售交款凭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昌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昌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亮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