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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与郝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甲,郝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甲,女,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乙,女,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郝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郝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现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房产按照各方出资及贡献大小予以确认份额,但投资建造涉案房产的花费、资金来源及各方出资情况均未查清,一审法院对于处分原有房屋及地基的事实认定来源于证人证言,而当事人对上述证言中处分房屋及地基的时间、价格均有较大争议,且出具上述证言的证人均未出庭作证。同时,本案系继承纠纷,一审法院亦未查清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时间。综上,一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对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某、郝某甲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万秋审判员  吕厥中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建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