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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静、张万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静,张万根,刘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静,女,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根,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奇,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猛,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上诉人崔静因与被上诉人张万根、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崔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上诉人崔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李 权代理审判员  党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