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丁江与祝国文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江,祝国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545号原告:丁江,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国文,男,1984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丁江诉被告祝国文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施杰代理审判员 顾锦华人民陪审员 高士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瑞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