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海东与吴电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东,吴电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东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电奎,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东与被执行人吴电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5999.18元,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明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