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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6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秉鹏与蔡志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秉鹏,蔡志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217号原告:杨秉鹏,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蔡志祯,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军,系凉州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杨秉鹏诉被告蔡志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已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本案再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杨秉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天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殿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