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忠信与江山市区大地木业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信,江山市区大地木业制品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223号原告:田忠信,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珍,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姚姚,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山市区大地木业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50Q6F),住所地江山市清湖镇毛塘路口3号。投资人:郑文青。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华,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田忠信与被告江山市区大地木业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田忠信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原告田忠信负担。审判员 仲 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敏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