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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2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邓立与贾建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立,贾建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2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邓立,男,汉族。被执行人:贾建本,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邓立与贾建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已执行5000元,查贾建本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罗瑞谋审判员 弋 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放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