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岩松,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富源路**号。代表人:喻计安。上诉人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05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所有买卖合同中均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0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裁定受理对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依法指定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法律规定是关于对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所作的特别规定。据此,本案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亦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故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