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文祥与颜玉平、徐建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祥,颜玉平,徐建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637号原告:张文祥,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颜玉平,男,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徐建凤,女,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张文祥与被告颜玉平、徐建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张文祥负担。审判员  杨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