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鸿典当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建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州区江南小区1号楼6号。法定代表人唐有柱,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建鸿,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家属院。商洛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鸿典当纠纷一案,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李建鸿偿还商洛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89500元及利息。权利人商洛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357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李建鸿在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二处有到期债权235717元,本院已提取到账,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张小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审判员 葛 敏书记员 屈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