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瓦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瓦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瓦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玲,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茂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瓦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6)吉03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116703.81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17元及申请执行费16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本院向金融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已停产,没有经营收入。本院依据本院(2017)吉0303执16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12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已经被本院另一案件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另案分配,故此案合并到本院(2017)吉0303执恢117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