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梁远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梁远振,冼春伟,黎炳耀,黎德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7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法定代表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昌春,男,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青山,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梁远振,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冼春伟,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黎炳耀,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黎德耀,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梁远振、冼春伟、黎炳耀、黎德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刘伯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振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