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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崇忠、张士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忠,张士存,江素英,张义峰,即墨市双峰空压机厂,青岛双峰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479号申请执行人王崇忠,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士存,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江素英,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义峰,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即墨市双峰空压机厂,住址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黄丹蚬村。法定代表人张士存,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双峰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黄丹蚬村。法定代表人江素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崇忠与被执行人张士存、江素英、张文峰、即墨市双峰空压机厂、青岛双峰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78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