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执恢30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小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恢303号之七被执行人王小建,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生,住中牟县。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小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小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 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鹤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