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玉兰、李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玉兰,李征,孙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30号申请人:付玉兰,女,生于1970年9月4日,汉族,住镇平县。申请人:李征,男,生于1988年6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担保人:刘文平,男,生于1964年5月15日,汉族,住镇平县高丘镇徐营村范营。被申请人:孙博,男,生于1989年3月17日,汉族,住内乡县。申请人付玉兰、李征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博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刘文平以其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博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期限一年;扣押担保人刘文平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孙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慕宏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