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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邓振坤与张冰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振坤,张冰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304号原告:邓振坤,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生,住商水县。被告:张冰峰,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生,住商水县。原告邓振坤与被告张冰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振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振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邓振坤承担。审判员  邝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