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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肖灵与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肖灵,金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347号原告:冯肖灵,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金昊,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冯肖灵与被告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冯肖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肖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