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肖灵与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肖灵,金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347号原告:冯肖灵,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金昊,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冯肖灵与被告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冯肖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肖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