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辖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淮安市澳华农牧有限公司与姚守祥、谈玉秀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守祥,淮安市澳华农牧有限公司,谈玉秀,姚岭,曹平,冯海荣,薛宏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终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守祥,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澳华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园区中心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柱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谈玉秀,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原审被告:姚岭,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原审被告:曹平,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原审被告:冯海荣,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审被告:薛宏芹,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上诉人姚守祥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澳华农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谈玉秀、姚岭、曹平、冯海荣、薛宏芹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4民初2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姚守祥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盱眙县,经常居住地也是盱眙县,双方订立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也是盱眙。双方合同既约定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约定由被申请人(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不一致,而实际履行地在盱眙县。因此,本案应由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淮安市澳华农牧有限公司、谈玉秀、姚岭、曹平、冯海荣、薛宏芹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饲料赊销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双方如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诉讼裁决。该条款对地域管辖的选择明确、有效,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主张合同既约定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就地域管辖已作出明确选择,上诉人再要求以其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无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月娥审 判 员 刘群英代理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