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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1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陆玉灵、陈俊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玉灵,陈俊眉,黄家悦,黄家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12执9号申请执行人陆玉灵,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证件号码:45262219720xxxx866。申请执行人陈俊眉,女,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证件号码:45051219940xxxx026。委托代理人黄德良,男,受陆玉灵、陈俊眉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黄家悦,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证件号码:45051219870xxxx038。被执行人黄家恒,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证件号码:45051219900xxxx075。关于申请执行人陆玉灵、陈俊眉与被执行人黄家悦、黄家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家悦、黄家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陆玉灵、陈俊眉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203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家恒、黄家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银行账户无余额,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5年10月20日依法查封了黄家悦名下的桂E×××××南骏牌小型汽车,但该车辆现在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家悦、黄家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陆玉灵、陈俊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家悦、黄家恒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玉灵、陈俊眉可持本裁定和生效调解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春成审判员  袁 尧审判员  钟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广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