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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翁存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存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362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存华,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存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利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存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翁存华醉酒驾驶赣E×××××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信州区茶圣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呼吸仪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88.7mg/100ml,后医护人员对被告人翁存华抽取血样。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31mg/100ml。被告人翁存华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后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翁存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翁存华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翁存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存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翁存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存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诗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