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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洛阳理卡拖柴油机有限公司、黄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理卡拖柴油机有限公司,黄娜,吴光林,佳木斯市宏远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725号申请人:洛阳理卡拖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北7-3-10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旗。被申请人:黄娜,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申请人:吴光林,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申请人:佳木斯市宏远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安庆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红伟。申请人洛阳理卡拖柴油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娜、吴光林、佳木斯市宏远农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整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洛阳理卡拖柴油机有限公司提供案外人黄国旗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广文路7号37-3-202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理卡拖柴油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作为担保财产的案外人黄国旗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广文路7号37-3-20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950**号)二、冻结被申请人黄娜、吴光林、佳木斯市宏远农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