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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云辉与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辉,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辉,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王云辉与被执行人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李晓东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涛审判员  杨艳国审判员  张正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厉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