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云辉与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辉,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辉,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王云辉与被执行人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李晓东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涛审判员 杨艳国审判员 张正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厉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