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与刘金惕、童泽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刘金惕,童泽能,雷蕾,湖南省时利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负责人程婧,行长。被执行人刘金惕,男,汉族,1955年5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童泽能,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雷蕾,女,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湖南省时利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79号人健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童泽能,总经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与刘金惕、童泽能、雷蕾、湖南省时利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1016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1016号裁决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与刘金惕、童泽能、雷蕾、湖南省时利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