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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干作洪与陶万兵熊宗彬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作洪,熊宗彬,胡燕,陶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干作洪,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熊宗彬,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胡燕,女,1991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陶万兵,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干作洪与被执行人熊宗彬、胡燕、陶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熊宗彬、胡燕、陶万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5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朝斌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