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9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吴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9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耘,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826执9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