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富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张富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1089号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712U。法定代表人乐周礼,该公司董事长(执行懂事)。被告:张富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富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凯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