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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长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25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叶长文,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张庆昌与叶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计1460.50元,由叶长文负担。因叶长文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行政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叶长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叶长文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张庆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为(2016)闽0481执4429号执行案件。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4429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业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