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珍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珍,女,现住:辽宁省开原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王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王珍通过其婆婆李某某从马某某处借用位于开原市八宝镇某村西侧的门市房,并在该门市房内开设游戏厅,设置捕鱼游戏机3台共计24个独立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该游戏厅于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开原市公安局八宝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王珍被当场抓获。经开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上述游戏机均为赌博机种类。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珍供述;证人王某、赵某、丁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证言;王某辨认李某某、赵某笔录;扣押捕鱼机三台决定书;经开原市公安局(开)公鉴字【2016】第02号鉴定,本案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现场勘验照片;询问光盘;户口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王珍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珍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凤山审 判 员 胡 丹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井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