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邦盛矿产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邦盛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9号国际航运中心E栋7层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91866J。法定代表人:张水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珂、陈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邦盛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A楼725室,组织机构代码67464483-0。法定代表人:唐文清,该公司业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邦盛矿产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已委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扣划上海邦盛矿产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2439003.93元及利息、违约金、代理费53299.19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初晓雯